第三百三十五章 群殴谋杀案(2 / 2)

叶枫的声音坚定而清晰:

“尊敬的法官阁下,以及各位陪审员,我要首先强调一点:我的客户是否存在杀害受害者的动机或对其怀有敌意。

原告方主张,只有蓄意且有明确动机的杀害行为才能被称为谋杀。然而,至今为止,原告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。

证明我当事人与死者有矛盾,或者有激烈的冲突。而我当事人在较早之前早就已经清楚地指出。

在案发当晚,他是一个人在酒吧喝酒,只不过偶遇到朋友,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,然后一起喝酒,第一被告喝多了,但是没有喝醉。

于是提出主动结算账单的要求,然后因为愤怒与失落以及内心的深深不忿,刻意去找死者报复,因此拉上了我的当事人。

请你们要留意一点,根据我当事人的说法,他当时只不过在酒吧喝东西,他根本由始至终都没有想过找死者的麻烦,更加没有想过要参与打斗,只不过是在第一被告的重重引导下,才到了停车场。

随后打斗就这样发生了,停车场的保安主任也指出,我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参与到打斗中,只不过是被死者

一拳打爆了鼻子,于是他才决定参战。

但是请你们要记住,记住最重要的一点是,我当事人只是打了死者一拳,仅仅是一拳,在这方面,停车场的监控我们是有目共睹的。

直到死者滚到墙后面以后,我当事人也跟着过去,但是他并没有想过殴打死者,他只是想劝阻其他人停手,不要再继续殴打死者,但是很可惜,事与愿违,最终死者还是不幸身亡。

我不得不承认,这是一宗悲剧事件,它悲剧就悲在于,在殴打这件事上,你们可能认为三个人都有份,也可能认为只有两个人有份,也可能认为只有一个人有份。

这个是没有答案的,因为没有人可以肯定,究竟是谁没有停下手。在基于这个大前提下,我希望你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,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计划,没有动机,没有必要去伤害死者。

相反是死者率先动手袭击我当事人,我当事人只不过是在自我保护才动手还击,不代表我当事人当时有参与打斗,他从头到尾都想阻止悲剧发生,阻止有人受伤害。

但是很遗憾的是,他想阻止悲剧,却被悲剧反噬。在参考过种种的证供以及我当事人的供词之后,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,我恳请陪审团裁定我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!”

法官若有所思地记录着,头也不抬地说:“第三被告辩护律师,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。

朱迪斯站起

来,拿着词稿插在板上:“法官大人,各位陪审团,这是一宗群殴案,并非群殴谋杀案。